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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度创新引导课题申报指南

时间:2026/06/26 14:12:09   作者:   来源:    浏览:  


环境友好高分子材料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研究中心)是在中国工程院院士王玉忠教授于1994年创建的四川大学降解与阻燃高分子材料研究中心的基础上逐步发展起来的,2007年获教育部批准立项建设,2018年顺利通过教育部验收。工程研究中心经过近十五年的建设与发展,目前已发展成为国内外环境友好高分子材料领域最有影响的科研和人才培养基地之一。中心坚持“四个面向”,在生物基与生物降解高分子材料、无卤阻燃剂与阻燃材料、环境友好建筑材料和废弃高分子材料回收利用等方向潜心基础理论研究做学术引领,瞄准国家重大需求攻克关键技术,突破行业发展瓶颈推进技术工程化应用,建设环境友好高分子材料领域国际一流的研究基地,为我国环境友好高分子材料科学和产业的发展提供理论、技术和人才的有力支撑。

为充分发挥工程研究中心的研究和基地作用,促进科研合作和学术交流,环境友好高分子材料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本着开放、竞争、合作的运行机制设立创新引导课题。根据《环境友好高分子材料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创新引导课题管理条例》要求,本创新引导课题支持与本工程研究中心目前主要研究方向相关的基础研究项目,并鼓励应用基础和交叉学科研究。

一、创新引导课题的基本要求和优先支持的类型

课题需瞄准国际学科发展前沿或国家重大需求,围绕工程研究中心的特色研究方向。优先支持如下类型的课题:

1、优先支持在无卤阻燃剂和阻燃材料、生物基与生物降解高分子材料、废弃高分子材料的回收与利用、环境友好建筑材料四个方向上具有创新性和开拓性的课题;

2、重点支持符合国家重大需求的课题,培育能够进一步申报国家级重点重大项目的研究;

3、鼓励交叉学科、跨学院的实质性合作;

4、向40岁以下青年人才倾斜;

5、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之前未获得实验室创新引导课题资助的项目。

创新引导课题鼓励创新,允许失败,不支持获其他经费支持的项目。

二、创新引导课题类别

2026年度项目经费额度、执行期和项目数分配如下:

项目数2项,10万元/项,执行期2年。

申报要求:

申报资格:申报人若获得过创新引导课题资助,本次申报需与前期工程研究中心创新引导课题资助项目绩效挂钩。未达到下述要求的项目负责人原则上此次不能申报本年度创新引导课题:作为负责人在获得创新引导课题支持后,获准国家级科研项目或获得不低于本项目资助经费2.5倍的校外项目到校经费支持。

限项规定:为了避免重复资助,扩大资助范围和取得资助成效,同一个评估期内每人只能负责承担1项同一类型项目。

申报范围:工程研究中心固定人员、校内相关学科优秀科研人员牵头申报,鼓励与不同学科方向或跨学院研究人员联合申报。拟申报项目应为与本实验室研究方向密切相关的环境友好高分子科学创新研究,且该项目未获得其它研究经费支持。项目的考核目标是培育新的研究方向和争取重要研究课题(作为项目负责人获准国家级重点重大及以上项目,或获得不低于本项目资助经费3倍的校外项目经费支持)。

项目执行期内退休人员的规定:若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执行期内达到退休年龄,并正式办理了退休手续,若项目负责人本人认为不影响项目执行,经过中心主任委员会同意,继续按照原项目计划执行;如本人提出无力完成项目,可申请终止项目,其余经费不再拨付。

若所负责项目已结题,申请书中需总结前一个已结题项目取得的成果,并阐明与获资助项目研究内容的相关性。

本年度获资助的课题执行起始时间为202671日。

三、申请程序

1、根据申报要求,选择拟申报的项目类别,填写环境友好高分子材料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创新引导课题申请书

2、申请书(纸质)经申请人和项目组成员签字后,于2026717日前提交纸质申请书一式两份及其电子版(PDF)到工程研究中心办公室。

3、由工程研究中心组织专家评审申请书,择优立项。

四、项目经费使用

1、项目经费由课题负责人按要求安排使用,按科技部、财政部、学校与工程研究中心的相关管理办法管理,经费使用不得违反财务制度。

2、基金的使用范围:

1)小型专用仪器购置费,仪器设备的加工、租用费;

2)试验所需的材料费,计算费,测试费等

3)与课题有关的学术活动费,调研费,资料、论文的打印复制费等;

3、课题完成后,结余经费的处理:由工程研究中心资助的课题结余经费全部归入工程研究中心。

五、项目评估及成果管理

1、创新引导课题的管理实行工程研究中心主任负责制。中心主任不定期检查课题执行和进展情况,对不执行研究计划的,有权终止资助。

2、工程研究中心将择时对课题研究过程和课题研究成果进行检查,课题考核时提交研究报告一份,研究报告应该包含本课题主要研究内容,取得的创新和突破,科学意义或者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发表论文,申请专利,成果应用证明。由工程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或/和工程研究中心领导班子进行考核和评审。对考核未通过者,项目负责人和主要成员停止申请创新引导课题一年。

3、资助课题所取得的成果,属于环境友好高分子材料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和研究者所在单位。

4、由环境友好高分子材料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资助的课题所发表的论文、论著、研究报告、资料、鉴定证书以及申报成果时,研究者署名前冠中文:环境友好高分子材料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英文:Engineering Research Center of Eco-friendly Polymeric Materials, Ministry of Education和研究者所在单位,且均须标注环境友好高分子材料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创新引导课题经费资助Supported by the Project of Engineering Research Center of Eco-friendly Polymeric Materials, Ministry of Education)中英文字样和项目编号。

六、附则

1、本办法自公布日起施行。

2、本办法的解释权归环境友好高分子材料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

七、联系方式

地址:成都市一环路南一段24号,四川大学环境友好高分子材料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

联系人:张琴

邮编:610065

电话:028-85410755

传真:028-85410755

电邮:zhangqin78@scu.edu.cn

网址:http://polymer.sc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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